2015-02-16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毒性化学物质灾害事故应变车辆管理办法」
环保署与交通部会衔发布「毒性化学物质灾害事故应变车辆管理办法」,毒化物事故应变车辆依规定申请设置後,可以取得使用道路优先权,能即时赶赴毒性化学物质灾害事故现场,以降低事故影响范围,确保民众健康。
为使毒性化学物质灾害事故应变人员能迅速赶至事故地点执行应变任务,环保署依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第24条之1规定,针对主管机关或毒性化学物质运作人依规定指派前往灾害现场处理毒性化学物质灾害事故之应变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可以不受行车速度限制之规定,当开启警示灯及警鸣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不受道路交通标、标线及号指示之限制。「毒性化学物质灾害事故应变车辆管理办法」,规范这类应变车辆之标识、车身颜色识别、基本配备、用途、驾驶人资格、设置登记核准、有效期间展延、公路监理机关发给车辆牌照、任务出勤管理与督导、车辆变更或废止登记及网路传输等相关规定,有效管理,并於事故时降低灾害损失,维护周围民众健康。 环保署表示,本次发布「毒性化学物质灾害事故应变车辆管理办法」已依行政程序法完成草案预告、公听、研商、发布令稿会衔交通部等行政程序,详细内容请参阅环保署新闻区下载附加档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载於该署网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环保法规」区网页,供各界查询。